職業醫學概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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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害與職業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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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傷害
→因為職業的突發事件,造成身體上的傷害
→通常是一個比較急性的事件 (ex.工作時摔傷骨折)
→注意給付、後續復工、還有傷害的預防 -
職業病:
因為職業上的原因,與有害人體健康之因素接觸而導致疾病,或使原有的疾病加重,此疾病稱為職業病。通常是一個比較慢性的過程 (ex.長期暴露化學藥劑導致癌症),需要經由職業醫學科醫師進行判定!
法理的演進
(1) 民事損害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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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侵權行為來處理職災→過失責任主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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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主過失的舉證責任在勞方,困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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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道德的三合一(unholy triad)
共同疏失(因為勞工本身有疏失,所以才會有職業病)
同伴過失責任(是因為其他人操作不當,和雇主無關)
自願承擔風險(你在這個地方工作,就表示你願意承擔職業病的風險)
(2) 過失主義雇主賠償責任
- 勞工仍須舉證,但雇主的責任擴大
(3) 無過失主義補償制度與強制保險
- 無過失主義,1878年德國開始,並開啟強制性的『災害保險方案』
台灣的職災補償制度→法源混亂,申請流程複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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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的補償、給付能夠相互充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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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病給付:
→勞保第一年提供每月7成投保薪資、第二年提供每月5成的投保薪資
→雇主則須按照勞基法的規定,每月支付(實質薪資-勞保給付的部分) -
2年後若仍未能完全痊癒,則需要進行失能認定(可和勞保互相充抵!)
→殘廢補償:40個月平均薪資
→死亡補償:45個月的死亡補償
『職業病』的判定原則
(1) 認定的原則
- 確認疾病的存在;有危害暴露存在的證據;暴露與疾病之間有時序性;暴露與疾病的關係,需和乎科學知識的一致性;需考量非職業因素的干擾(貢獻度需大於50%)
(2) 認定的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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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病的認定,必須要拿到『職業病診斷證明書』!!(其他科不能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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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著遞交勞保局審查、通過後且勞資無議,接著就進入給付階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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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如果勞資一方有疑義,接著就能夠申請『爭議審議』,決定是否駁回申請或撤銷原判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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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,或勞工雇主對於主管機關認定的結果有異議→→最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→送勞委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
重點!
遇到懷疑有職業病可能的患者,記得要轉到職業醫學科門診,由職業醫學科醫師進行職業病的認定,讓勞方能夠獲得相關權益;職業傷害通常因果關係明確,不一定要由職業醫學科醫師填寫,未來遇到相關病人,不要忘記提醒他們這些對於勞方有利的資訊!別讓勞工的權益睡著了!對於職業病相關議題有興趣者,強烈推薦『職業,病了嗎』這本書,寫得非常清楚好讀!!
Reference
1.職業醫學科見習資料
2.職業,病了嗎 -